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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员强奸4岁幼女案续
[ 编辑:hrsqfan | 时间:2013-10-12 10:41:49 | 浏览:11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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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昆明10月12日电 (记者 史广林)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被判5年”一事有了最新进展。记者12日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决定依法受理原告就民事部分的上诉,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


  2013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随后,郭玉驰被捕并移交检方起诉。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且没有赔偿,遂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予抗诉。

  随后,受害者家属将遭遇发在网络上,引发社会热议。

  10月10日,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维镖告诉中新网记者,昭通市检察院已收悉并称将尽快审查后给予答复。陈维镖认为,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且其犯罪后并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与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里所说的“认罪态度较好”不符。同时,受害人年仅4岁,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应依法判处郭玉驰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

  10月1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被告人郭玉驰强奸一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收到移送的上诉材料和案件卷宗,已决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

  针对此次上诉的内容,陈维镖称,请求法院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向受害人赔偿85万元精神抚慰金,藉此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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