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NY 纽约
NY 纽约 更多城市
通行证 注册 | 登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法的决定
[ 编辑:hrsqfan | 时间:2012-12-28 13:19:32 | 浏览:285次 ]
分享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专家:中国就网络信息保护立法体现三方面进步
下一篇:《江泽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出版
发布评论
称呼:
验证码:
内容:
用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