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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民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 违法行为不容姑息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5-01-14 10:45:15 | 浏览:10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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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4日发表任内第三份《施政报告》,强调法治是香港的基石,香港的民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

梁振英在报告中指出,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同时也表示,对偏离《基本法》的主张,要有所警惕。过去一年多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说明社会上有不少人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对政制发展的宪制规定,在认识上仍有偏差。

梁振英强调: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由《基本法》具体规定。香港的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通过《基本法》向香港授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是根据《基本法》具体规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随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和发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除向特区负责外,亦向中央政府负责。无论是通过选举委员会或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既有选举,亦有任命。

梁振英指出,上述体制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独特而史无前例的体制,没有国际先例,没有“国际标准”。他重申,实现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只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500万合资格选民就可以历史性地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大进步。

梁振英表示,上星期三,特区政府宣布启动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第二轮公众谘询,他衷心希望社会人士能够用好这两个月的谘询期,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框架内,坚守法治,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实现2017年普选。过去几个月的事件说明,香港社会绝不认同任何损害他人权利的表达方式,也决不姑息任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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