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鲁艳琼,女,197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省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农民;被告人杨云,女,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农民;被告人张琼,女,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七街社区农民。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鲁艳琼和杨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向张琼、杨丽珍、钱本斌非法集资人民币7554.5万元,已归还本息4588.22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2966.28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理财产品、黄金首饰、汽车、住宅及个人挥霍等。
2010年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鲁艳琼为偿还所欠的高额借款和支付利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管晶、岳灵华、解士田等1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771.8535万元,已归还本息290.8579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480.9956万元。
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杨云为偿还所欠的高额借款和支付利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谢洁琼、杨惠萍、钱华芬等13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07万元,已归还本息129.35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777.65万元。
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张琼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通海县不特定对象通海县中小企业商会、张林华、谭琼华等22人吸收资金共计5277.36万元,所得资金用于转借杨云、支付他人利息等。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1528.68万元无法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艳琼、杨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琼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鲁艳琼、杨云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指控事实53起,涉及直接被害人55人,间接被害人数十人,涉及犯罪金额1.45亿余元,未追回款项5700余万元。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杨云称,自己是受第一被告人鲁艳琼的欺骗,其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被告人张琼提出大部分指控事实是帮助亲友出借款项。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称,指控认定金额存在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的情况;部分借款没有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不应认定;被告人赊购化肥的价值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案件14日下午审理完毕,由于案情复杂,法庭选择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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