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3年后,鹿寨县的彭某发现儿子并非亲生,遂将前妻邓某状告上法庭,索赔鉴定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12万余元。1月28日,经鹿寨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邓某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3.5万元。
彭某与小自己20多岁的邓某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彭某系再婚,邓某系初婚。2009年10月,邓某生育一子。2011年7月,夫妻俩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儿子跟随邓某生活,彭某仍尽父亲的义务,经常探望并带儿子外出游玩。此期间,彭某经常听到同事、朋友议论说孩子不像自己。他怀疑之余,便带儿子到南宁市做亲子鉴定;果然,儿子并非亲生。
彭某悲愤之余,认为前妻当年欺骗了自己,便于2014年8月将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给付亲子鉴定费、医疗费(怀孕期间的产检、生育等)、孩子出生后至离婚前的抚养费、离异后孩子的生活教育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12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邓某申请重新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孩确实不是彭某亲生。法庭上,面对两次鉴定结果,邓某再没提出异议。但是彭某想到自己白白疼爱了别人的孩子几年,情绪异常激动,不停细数这几年自己的伤痕。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二人互谅互让,并达成协议:邓某一次性赔偿彭某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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