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到被告超市购物,因踩到通道上冰激凌而摔倒受伤。福建省上杭县法院3日披露,该院判决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2014年7月3日晚8时许,原告带着两岁的孙女和孙女的姨妈一起到被告超市购物。经过超市的通道时,原告因踩到地板上的冰激凌而摔倒受伤,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这块冰激凌是原告摔倒前3分多钟从一个小孩手中掉落在通道地板上,而原告在摔倒前3秒钟有回头看。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负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被告没有及时清理地板上的冰激凌,导致原告踩上而摔倒,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
法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摔倒前几秒钟,有回头看,之后原告踩到地板上的冰激凌而摔倒,与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的赔偿义务可适当减轻。因此,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5692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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