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因嗓子不舒服,三个月内多次到医院就诊,均被医生告知只是“上火了”,并无大碍。因久治未愈,吴先生随后去别家医院就诊,不想被诊断为食道癌晚期,在治疗不到一年后,因病去世。吴先生的家人认为首诊医院的误诊贻误了吴先生的病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此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6万余元。日前,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家人的部分请求。
五次就诊“无大碍”
2012年4月12日,吴先生因感到咽部不适,前往自家附近的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医生简单看了情况后,告诉吴先生只是“上火而已,回家喝两个月的菊花茶下火即可”,并没做其他检查。吴先生回家喝了一个多月的菊花茶后,咽部不适症状没任何缓解。6月11日,吴先生再次来到该院就诊,同一医生查看后依然说“没事”。
6月20日和21日连续两天,吴先生找这名医生看病,这次该医生为吴先生做了鼻镜检查,并告知只是小囊肿,无大碍,并又为吴先生开了点口服西药以及一个星期的雾化治疗。但吴先生的咽部不适依然没改善,并于7月2日第五次找这名医生就诊,并询问是否需其他相关检查,该医生依然声称“没大事”,并表示无需其他检查。
转院确诊食道癌晚期
眼见吴先生的身体每况愈下,家人带其于当年7月18日至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医生为吴先生做了常规检查后,开了一张B超检查单,并发现肿瘤,穿刺送检化验后,结果在吴先生的右颈部淋巴结和食管均找到癌细胞。吴先生及其家人为了再次确诊,于7月27日到中国医学院肿瘤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吴先生是颈部食道癌晚期,癌细胞已侵及到下咽部及气管膜部。2013年5月,吴先生不治身亡。
处理完后事,家人梳理吴先生得病前后的经过,认为首诊医院的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将该医院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支付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6万余元。
医院被判赔偿38万
面对起诉,被告医院辩称,吴先生来院就诊时其食道癌无明显症状,医生在耳鼻喉科进行了纤维鼻咽镜检查,并无癌变提示,因此院方已尽到足够义务。
而法院审理中,吴先生家人申请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就此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医院对吴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临床检查不仔细、病例记录不完整、对患者病情考虑不全面等过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吴先生的治疗。但依据食管癌的发病规律及进展程度,院方的延误治疗不足以造成食管癌由早期进展到中晚期,因此院方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鉴定结论认为,院方在吴先生的死亡后果中应承担20%至40%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该法医鉴定意见书,判决该医院赔偿吴先生的家人各项损失近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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