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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政府讨债27年:由万元户变低保户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5-09-18 09:07:23 | 浏览:20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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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政府讨债27年:由万元户变低保户(图)

   9月14日,双峰县,陈伯宇在家向记者展示搜集的证据和资料。图/潇湘晨报记者 张迪

  27年前,陈伯宇是双峰县杏子铺镇高泥村有名的“万元户”。如今,他变成了“低保户”。

  陈伯宇说,1988年,他在郴州资兴市修水坝,被当地乡政府拖欠了十余万元工程款。陈伯宇曾在1992年向资兴法院起诉,但法院没有受理。


  今年2月,资兴市法院终于受理了陈伯宇的起诉。然而,一审判决,陈伯宇败诉,原因是他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时间倒回至1988年,时年46岁的陈伯宇带领一队农民工来到资兴市坪石乡,承揽一个水电站大坝部分建设工程。

  时任坪石乡乡长熊玉忠在一份证明材料中说,乡政府资金困难,争取了林业局入股,项目由陈伯宇中标。

  但因乡政府拿不出资金,工程逐渐陷入困境,没能完全竣工。

  陈伯宇说,按照完成的工程量,乡政府应支付他工资14万余元,指挥部出具的《坪石乡税里二级电站第一期工程验收项目明细单》显示,一期工程四个分项总计141230元整,已验收合格。

  陈伯宇说,他在工程建设中陆续支取了2万元,还剩12万余元被拖欠。

  到了年底,50多位农民工找陈伯宇要钱。他只好回到双峰找信用社贷款,加上自己的积蓄,付清了农民工工资。

  时任税里二级电站指挥部副指挥长的李跃南对潇湘晨报记者证实,乡政府确实欠了陈伯宇工资,具体欠多少不记得了,印象中好像是8万余元。

  陈伯宇想要回这笔钱。

  起先,他找坪石乡政府,但每次的答复都是一样的:政府没钱。

  1992年,陈伯宇委托村民制作了起诉状,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债。但起诉状递交给资兴市法院,法院不收,也没有立案。

  陈伯宇向郴州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信访,郴州市中院把这一信访事项批复给资兴市法院,并在书面函告中说:陈伯宇诉坪石乡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陈伯宇来中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仍未能获得立案。

  2006年,陈伯宇再次委托律师向资兴市法院起诉,依旧未获立案,且从未拿到过不立案决定书。

  直到2015年2月,一直未放弃的陈伯宇终于把兴宁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坪石乡已并入兴宁镇)。兴宁镇镇长赖建刚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接到法院传票后,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取证,无证据证明政府拖欠陈伯宇工程款。

  一审结果让陈伯宇大失所望:法院认为陈伯宇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目前,陈伯宇已向郴州中院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焦点问题

  当事人起诉20余年质疑法院不立案

  资兴市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他曾分管过立案庭,但他从未见过陈伯宇。这位负责人打电话询问了分管坪石乡法庭的负责人、信访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陈伯宇。

  2015年2月,这位负责人在法律援助人士的带领下第一次见到陈伯宇,这位法律援助人士也是由政府信访部门引荐的,因此他猜测是不是陈伯宇主要精力在政府信访上,而没来找法院。

  对此,陈伯宇反驳称,他每年都找法院,接待他的法官说,法院组织调解,但就是没有立案。

  上述法院负责人表示,由于年代久远,1992年的法官基本已经退休了,而且没有信访档案保存。他分析,当年法院实施主动审查,对超过2年诉讼期限的民事官司会驳回。

  直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种局面才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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