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男,22岁)与屈某(女,22岁)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万某并支付21.6万元彩礼钱给屈某家;女方怀孕后做人流,男方为此遭受巨大精神打击……3月16日,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屈某返还原告万某彩礼人民币14万元。
据了解,2014年5月,万某与屈某经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举行订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2014年7月2日,万某通过其母亲黄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4万元至屈某舅舅李某账户。在同居期间,万某另陆续给屈某现金7.6万元,共计21.6万元。
2015年1月15日,屈某因怀孕后身体不适到某医院住院检查,花费医疗费485元;之后,屈某到社区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未提供医疗费用票据。2015年4月17日,屈某又到某医院院检查身体,花费检查费、西药费268.01元,检查诊断为:“右侧附件区异常回声,考虑囊肿可能,建议复查”,但屈某至今未提供复查诊断结果。
屈某做人工流产术后,万某受到一定的精神刺激,于2015年5月入住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双方感情至此发生变化,并为退还彩礼之事产生纠纷。庭审中,原告万某因金戒指无证据证实,放弃对金戒指的诉求;被告屈某则表示愿意和万某和好,但要求万某提供医院证明其精神病不会再复发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该案,考虑到原、被告同居的时间、为订婚所花费的费用以及被告因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情况,由屈某返还万某彩礼14万元为宜。综上,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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