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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检方:“你是黄安吗”算公然侮辱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6-03-23 09:25:07 | 浏览:31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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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近日突发心梗,赴台就医

在台湾,说别人“你是黄安吗”可能被起诉?

日前,有台湾检察官在法庭上指出,骂“驶你娘”只是情绪性发泄,不算侮辱,如果开口骂人“你是黄安吗”,可能成立刑法妨害名誉罪。据台媒梳理,包括洪秀柱、高金素梅等名人,都曾在过去被用作“骂人武器”,甚至判决成立。

据台媒14日报道,去年台湾宜兰一位承包商与屋主因住宅工程改建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于其中一次口角中,承包商怒骂“驶你娘”,事后遭屋主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包商“驶你娘”等粗话为单纯情绪性发言,并非故意辱骂或毁损名誉,因此全案不起诉。

但如果“驶你娘”不算侮辱,什么样的言语才算侮辱?承办检察官竟以黄安为例,指现今台湾社会对黄安印象不佳,若有“你是黄安吗?”等语,放在现今的社会脉络中,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性言语。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以“人名”来骂人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前曾有丈夫因为骂妻子像洪秀柱,遭妻子告上法院,法官判准离婚。也有人因为骂了一句“学佛学到哪里去了,跟许纯美有什么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

报道援引受访律师说法,指出社会公认具有负面评价的特定姓名,作为贬低他人的形容词,确实可能符合侮辱的概念,但因为涉及到名字背后的人格权及名誉的尊重,判断上应谨慎处理。假使一不谨慎,可能发生检察官以公权力,恣意判定特定人士的负面社会评价,无疑另掀波澜。

受访律师表示,以前述案例来说,通常检察官、法官还是会依当时情境、前后文整体脉络来评估,像是遭骂洪秀柱案的重点在于,法官认定重点在夫妻不睦、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判准离婚;遭骂为许纯美案也是基于前后文与事实脉络,而判定为公然侮辱,并非单纯仅因被冠上了不喜欢的名字而遭起诉。

律师指出,依据台湾“刑法”第309条前项,公然侮辱罪有2大要点,一是“公然”,二是“侮辱”。

类似案例(来自台媒):

2003年8月:高雄张姓女子骂人,“王筱婵第二、妓女!”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20天。

2005年12月:嘉义黄姓女子骂人,“比宋楚瑜还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10天,并需赔偿3万元。

2007年2月:台北黄姓女子骂人,“学佛学到哪里去了,跟许纯美有什么不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

2008年9月:家暴男子骂妻“像洪秀柱”,法官判准离婚。

2009年7月:彰化白姓女子骂人,就像“陈水扁一样为非作歹”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

2010年5月:台中龚姓女子骂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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