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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断供 “房姐”龚爱爱被索近800万元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6-05-10 09:06:24 | 浏览:16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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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姐”龚爱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因未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要求龚爱爱清偿贷款本息等合计796.6万余元。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该行与龚爱爱签订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其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合同约定,若龚爱爱不偿还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原告表示,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爱爱的过程中始终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公告送达。案件将于5月17日开庭审理。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2013年9月,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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