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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人与养女解除18年收养关系 只为住敬老院
[ 编辑:zonnas | 时间:2016-09-08 09:52:28 | 浏览:14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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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年过六旬的隆昌县某镇居民古友富(化名)却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他与收养18年的养女秀秀(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他为何要这样做?该案审理法官向记者讲诉了事情经过。

  1998年农历正月,一个寒冷的傍晚,45岁的古友富正往家赶。经过镇上的学校时,一阵婴儿的啼哭声吸引了他的注意。循着哭声传来的方向,古友富慢慢地靠了过去,看到了一个被棉被包裹着的婴儿。

  棉被中的婴儿看着突然出现的古友富,慢慢停止了哭泣。古友富等了很久,依然没有任何人路过,便抱起孩子慢慢地向家走去。

  深思熟虑之后,没有子女的古友富向相关部门写了收养申请。手续办理很顺利,养父女关系就此建立。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就是18年。这18年里,古友富既当爹又当娘,依靠辛苦务工的微薄收入将秀秀拉扯到18岁。但常年的务工生活让古友富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年过六旬的他病痛缠身。与此同时,长大的秀秀踏上了外出务工之路,但微薄的收入让她没有能力给予古友富更多的照顾。

  为了不给女儿增添更多的负担,古友富向民政部门申请入驻敬老院养老。然而,根据现行政策,膝下有养女的他不能入驻敬老院。

  今年2月,古友富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秀秀的收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2016年2月起解除原告古友富与被告秀秀之间的收养关系。

  结案后,承办法官告诫秀秀:法律解除的只是权利义务关系,但亲情和养育之恩是无法割断的。作为女儿,虽然法律意义上已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希望未来能在生活和工作之余,给予养父些许关怀,希望他晚年的生活能得受到亲人的关爱。

  秀秀表示,虽然养父执意与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在她的心里,他依然是对自己恩重如山的父亲,她一定会常回来看望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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