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仰协也建议可以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仰协表示,事实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在整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环节中不可小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拐卖妇女儿童,贪图的是利益,而收买者则充当了“买方市场”。
“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就切断了他们的利益链,没有利益,犯罪分子就没有理由因此铤而走险。”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上述规定在制定的时候,兼顾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减小了打击面,对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挽救教育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已显滞后,现在已经具备了修改上述条款的条件。”
仰协指出,如果修改《刑法》的条件不成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严格的界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通通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象的发生,进而威慑那些可能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利用的收买者,切断违法犯罪的利益链,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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