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从广州市纪委获悉,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据透露,《若干意见》列出20项负面清单,严格监督和约束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突出问题,首次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等措施。
“自身过硬方敢碰硬”,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连生表示,“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我们印发实施《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工作规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落实严管厚爱的积极探索实践”。
近年来,广州市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通过建立内务监督委员会、设立干部监督室,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等方式,严防“灯下黑”。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年底,广州市共查处纪检监察干部2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人。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看,充分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和‘四风’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干部队伍的思想言行也会出现偏差,必须严管厚爱、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据介绍,该《若干意见》以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着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积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难题。
根据该《若干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该《若干意见》所指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4个方面,梳理了20条负面清单。
《若干意见》紧紧围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坚持严管厚爱、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监督、教育、心理疏导等多个维度,提出10项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要求,凡个人和家庭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个人工作期间离开岗位和节假日离开广州,本人、配偶、子女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情况一律纳入档案管理,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廉洁自律信息应当归入档案管理,每年对廉政档案记载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从事讲课、辅导、讲座等活动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严格规范授课内容和授课形式。纪检监察干部以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备。
《若干意见》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了风险分级,并对应“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若干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一级风险问题,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属于二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责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属于三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四级风险问题,按照党纪党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同级公安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要求查获纪检监察干部违法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在单位。坚持挺纪在前,对违法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审批后移送干部监督部门处理。干部监督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处置意见;拟初步核实的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坚持对执纪违纪行为从快从严查处,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决不护短,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及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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