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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冻死山野 因隐瞒精神病史其子负主责
[ 编辑:yaoming | 时间:2013-04-19 09:52:03 | 浏览:26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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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韶关4月19日电 (李凌 汪次安 李细龙)广东乐昌市市民罗伟(化名)将其母亲送到敬老院,数月后被告知其母已失踪,后被人发现冻死在山上。罗伟与养老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通报,因原告罗伟隐瞒母亲精神病史,终审判决其承担70%责任,而敬老院则承担30%责任。


  2011年7月19日,罗伟与乐昌市某敬老院签订了《自费入院协议书》,协议约定罗伟负有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提供被托养人员身体状况证明、如实交代被托养人员既往病史、生活习惯及性格特点等;而敬老院则负有提供护理服务,负责经常把被托养人身体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托养方,并依据被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确定护理等级等义务。

  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对凡患有精神病、各类传染病均不得入院等条款。但罗伟为将母亲送往敬老院,对院方隐瞒了母亲罗某石有精神病史的情况。

  2011年12月27日,敬老院的护理员在查房时未见罗某石,敬老院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寻找并告知罗伟,同时向警方报案。但一直未能找到罗某石。

  2012年1月4日,罗某石被发现死亡在乐昌市北乡镇的山上。经乐昌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证实罗某石为冻死。事发后,罗伟多次与敬老院协商善后事宜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敬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罗伟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自费入院协议书》约定,罗伟应告知敬老院罗某石的精神病史,但罗伟为达到将其母亲入院托养的目的,隐瞒其母亲的病史,未提供罗某石的身体状况证明,且交纳的费用是按照生活能自理的标准交纳的,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其应对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

  而敬老院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严格要求托养人员填写被托养人员入院登记表和提供被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证明,在不了解被托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下就与罗伟签订合同,存在违约。且在接收罗某石入院长达5个月之久也未能发现罗某石精神状况问题,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造成有精神病史的罗某石走失及冻死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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