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凤凰古城收费事件沸沸扬扬、一些景区门票上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法律规定。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就景区门票问题展开热议。
“针对这次凤凰古城收费的问题,我要谈谈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开门见山地说,“景区的设立需要有法律规范。”
吴晓灵说,凤凰突然把古城封闭起来,要收费。他们理由是,周庄、平遥这样的古城可以收费,我们就不可以收费吗?事实上,一些地方把古城圈起来收费的效果并不好,有的甚至在亏损经营,并没有因为收费而形成良性循环。
吴晓灵建议在旅游法当中对景区设立有一个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程序可以设立景区,这个问题应该在旅游法草案中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说,事实上,旅游法草案中对景区收费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草案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王毅表示,像凤凰古城收费这件事情,在旅游法草案中是比较难以界定的,因为整个古城不全是公共投资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私人投资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定义?
因此,他建议旅游法草案对于景区的定义能够更加清楚一些,以便在处理这种案例时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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