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蓝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杨某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被告人杨某权伙同其妻周某姣(已判刑)及黄某德、周某兵(另行处理)以介绍去广东打工为由,先后将被害人赵某、刘某、刘某、赵某等四名少女哄骗到广东省高州市,通过引诱、殴打和强奸等强迫手段控制该四名被害人,有组织的在当地宾馆、发廊等处从事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期间,周某姣负责联系中间方(如:宾馆、发廊等)、嫖娼者,并收取、管理和支配嫖资,被告人杨某权及黄某德、周某兵负责管理四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权于2011年12月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权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权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主动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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