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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不剃光头遭开除 老板称想让员工更优秀
[ 编辑:dedee | 时间:2013-05-01 08:23:43 | 浏览:11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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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观点:

   剃光头让员工更优秀

   浙江一家公司要求中高层员工剃光头表忠诚,愿意剃的给予1万元安慰费,不愿意剃的罚1万元失信金。坚持不剃光头也不交失信金的5名女员工被开除。虽然在被告到人社局后,公司向5名女员工支付了共计7万元的经济补偿。但是这则消息一经媒体报道,就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这种现象究竟暴露出何种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采访。

   这家公司是位于浙江宁波镇海的一家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董某在今年2月25日召开中高层员工会时,突然提议:“我让你们做一件事,绝对不违法,你们肯不肯做?”然后他拿出一张表格,叫所有人都签名并按上手印。之后他提出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要求:每位中高层的员工,不管男女都要剃光头,每月5日剃一次,坚持一年,愿意剃的就给1万元,不愿意剃的就得交失信金。

   在得知老总不是开玩笑后,随后管理层有20多位男同志剃了光头,分别领到了1万元安慰费,而坚持不交失信金的史女士等5名员工于3月18日被开除。

   “我不后悔,这是对员工的一种挑战,我想让他们更优秀。”董总也顶着一个大光头,他对记者说,之所以要求员工剃光头,是因为企业员工精神层面的东西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命运。“我就是希望员工能拿出热情、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所以我要考验他们。”

   “对我们来说,这是一种侮辱,剃光头以后还怎么出门?”公司的5名女员工告到了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向5名女员工支付了共计7万元的经济补偿。

   追问

   如今,企业管理风行倡导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可以打造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形象,可以对员工提出工作要求,但应该有一定的底线。这种底线或者界限究竟是什么呢?

   “企业的制度首先应该以尊重员工为前提,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张伟伟律师认为,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伤害了人格尊严,涉及人身侵权,就是违法的。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白永亮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其基础是建立在保证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上。员工的行为和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有冲突的,都可以进行管理约束,以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但企业规定合法与否,“界限就在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是否出于有序管理、正常经营、统一形象的目的,且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抛开上述目的,且侵害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就超出了企业的管理范围。”白永亮博士说,企业对员工的管理目的要与其正常经营挂钩,不能脱离工作内容。

   比如航空公司等服务型企业,确实有统一形象的要求,员工应展示公司的整体形象,遵守相关标准,但这些都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下班后,员工的发型和服装是不受公司限制的,这是员工个人的自由。

   白永亮还认为,企业如果对员工有特殊的要求,应该在录用时就向应聘者说明,“比如电视剧组招聘演和尚、尼姑的演员,应在录用时就提前说明,而不是录用以后才告知。”

   “此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白永亮指出。但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以违反规定为由进行罚款。如媒体曾报道一家素食餐厅的老板,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吃素,如果不吃素,就要从工资中扣除100元。

   “素食餐厅老板可以提倡员工吃素,这是不违法的,但如果员工没有吃素,老板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老板可以提出自己的意愿,比如自己带头剃光头,但如果员工不愿意剃,老板也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处罚。”白永亮认为,“这种倡导性政策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其规定范围必须是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等行为,企业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企业文化的合法界限在哪里?

现象

   是企业文化精神,

   还是变相人身虐待

   “剃光头可以让员工更优秀”,这种奇葩规定一经媒体曝光,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但在时下,这种所谓标新立异的企业文化,并非绝无仅有。有媒体报道长春一家公司也是如此。据悉,该公司员工全部由80后和90后青年组成,如果同样的工作错误犯了两次,无论男女,都会自愿地将自己剃成光头作为惩罚与警醒。


   此外还有报道称,有的公司在培训时要求员工跪拜、爬行、互钻胯下,甚至命令新员工喝马桶水,还有的公司要求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吃活蟑螂等等。让人产生疑问的是,这究竟是企业倡导的文化精神,还是变相的人身虐待?

   “这是一种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徐玉领律师认为,因为光头的形象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不相融合的,会让人联想到出家的和尚和尼姑,尤其是女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不会剃光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仰和生活习惯,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让男女员工一律剃光头,就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对员工连最起码的尊重都没有,何谈其他?”北京众泽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伟伟律师专门从事女性维权,她认为,这些规定首先对员工是不尊重的,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从宪法角度来说,任何人不分男女都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首先要尊重人的尊严,人格尊严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劳动者不是企业的‘包身工’,也不是老板的奴隶。”徐玉领律师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应该围绕着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相关方面展开。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在工作时间内应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但他的人身自由不能完全依附于雇主。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能因为雇佣关系而受到限制。”

   “剃光头”文化还暴露出另一个问题,即在某些私营企业内部,老板的话如“圣旨”,员工往往只能低声下气,“顺老板者继续干,不顺者卷包走人”。在一些老板看来,企业就是自己的,资本主宰一切,如何管理员工完全凭自己的兴趣爱好,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张伟伟律师所在的众泽法律服务中心,其前身是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她就曾接触过很多相关的企业侵权案例。她举例说,媒体上曾披露的“山木集团”事件,其企业文化就令人震惊。据报道,该企业要求女员工上班期间只能穿3厘米以上的高跟鞋,穿黑丝袜,并控制女员工的体重,每月要完成20次、每次半小时以上的健身,完成可以获得300元奖金,完不成则面临200元罚款。

   “这种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后宫文化’,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平等权利。”张伟伟律师指出,老板提出的这些苛刻要求,其背后的动机,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司正常管理的界限。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老板想出台什么制度就出台什么制度,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劳资双方应该在一种平等的状态下进行公平的博弈。

   “这种现象也再次说明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白永亮博士告诉记者,现在有的单位在招聘秘书时,要求员工必须是女性、身高在1.7米以上,留长发等等,如果员工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就被拒绝,或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些都属于就业歧视现象,都是违反劳动就业促进法的。“但目前我国对于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社会重视和关注,‘民不告官不究’,招聘就业中存在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但很难受到处罚。而我国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也不是特别的明确。”

   有关人士认为,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都想以员工能否放得下尊严,来检验员工忠诚度,这是一种病态的做法,是反时代文明的,不合时代进步的节拍。真正提高员工忠诚度,需要从尊重员工、理解员工、关心爱护员工、维护员工权益和发展等方面做起。

   剖析

   检验员工忠诚度是老板的病态心理

   支招

   企业制定要求

   应经过民主协商

   法律界人士认为,要想杜绝诸如“剃光头”的不合理制度,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公示,或者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制定,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白永亮博士说。

   张伟伟介绍,劳动法对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规章制度的形式内容都要合法,企业在制定规章之前,应该和员工进行民主协商。要经过公示,每个员工都要知晓,并签字同意。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合理合法,员工有权利拒绝签字。

   徐玉领律师则举例说,比如一些制造企业要求女性工人上班期间盘头,有的服务行业要求女性员工化妆等等,这都是公司出于安全考虑或者统一形象而提出的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述要求应该写入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里,才算是合法的。

   但目前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在很多企业看来,相关法律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国内大大小小的公司多如牛毛,劳资的民主协商制度形同虚设,一两个人就可以把控,甚至伪造出民主程序,如果员工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受到相当严重的损失。”张伟伟律师认为,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下,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一些城市和地区,这种职场斗争是非常艰难的。

   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不合理的要求说“不”。专门从事劳动维权的白永亮博士指出,企业如果胁迫员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行强迫性管理,员工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因拒绝不合理规定而被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可通过劳动部门向企业要求双倍经济补偿。此外,员工被违法解除合同后,也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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