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立、王少峰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毒重量达1454.51克。此案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兰州中院查明:2010年4月8日,华明宏(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向被告人陈立提供的银行卡汇款27万元。陈立收到后,于同年4月11日、12日在成都市向华明宏托运藏有毒品的汽车配件三箱。4月13日下午5时许,华明宏在七里河区接货时被抓,警方当场从其所收取的汽车配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94.8克、冰毒590.3克。2010年6月8日,陈立携带毒品从成都租用他人驾驶的车辆前往兰州市,到达兰州后,陈立与王少峰在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警方现场查获毒品共计565.71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王少峰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一审判处陈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少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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