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阿成(化名)满怀期待在医院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没料到等来的却是死胎和“永睡不醒”的妻子。看着变成植物人的妻子,还有那未出世便夭折的婴孩,阿成伤心欲绝,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令医院赔偿阿成一家近70万元。
孕妇医院产子 怎料成植物人
去年7月20日,阿成带着妻子李莉(化名)满怀欣喜入住凤岗某医院妇产科,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次日零时李莉出现了生产征兆,4时12分上产床接生,谁知刚上产床没几分钟,4时15分李莉突然出现烦躁、气急、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等症状,医院立即紧急抢救。
更为可怕的是,4时20分,李莉呼吸、心跳骤停。4时43分,又恢复自主呼吸。6时27分胎吸助产娩出一死男婴,重4.3公斤。
7时40分,为挽救李莉生命,医院实施子宫全切除手术,术后李莉仍意识不清,有自主呼吸,转ICU进一步抢救。之后分别转东莞市人民医院、南方医院、武警部队总医院救治,李莉却仍然无法苏醒。
经司法鉴定,李莉处于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丈夫阿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后续医疗费270万元、后续护理费约14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等各项赔偿共计600万元。
李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处置不当、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对李莉昏迷、胎儿死亡的结果具有主观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医院方则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已尽力救治,李莉的植物人状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助产士存在对宫缩乏力观察记录不规范,不到位,对宫缩乏力认识不足,在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请示医生积极处理,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助理医师在羊水栓塞抢救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独自下医嘱。在分娩记录中记载使用了缩宫素,却没有在其他病历资料中记载缩宫素的使用情况,存在遗漏记录的过失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医院存有过错,推定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与李莉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羊水栓塞并发症死亡率高达80%以上,是目前临床上难以防范或避免的分娩并发症,医院在李莉发生羊水栓塞后做到及时、恰当抢救,已经尽全力挽回生命。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认定医院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令医院赔偿李莉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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