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倍受社会关注的李天一被控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了李天一和其他被告人殴打、轮奸被害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并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其他4人亦被判刑。
对李天一的这一判决结果,其实是在法律规定内可以选择的最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2人以上轮奸的,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度内选择了最轻的判罚。
鉴于此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程序严谨、证据确实、办案扎实,我相信,即便李天一或其他被告人上诉,二审也不太可能改变这个判决结果。因此可以说,此案在事实层面和判罚结果方面几近尘埃落定。
在李天一领刑之际,很多人都会从不同角度思考不同的问题,我所想的问题是:纵观本案的发生、发展和刑事诉讼过程,在本案中,最该警醒的是谁?我的答案是梦鸽。
检索资料可以发现,李天一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过去已是劣迹斑斑,前几年,他因为开车和人发生矛盾,就痛殴他人并因此被媒体关注且遭到法律惩罚。就在本次轮奸案发当晚,李天一还在饭馆和人冲突并斗殴。由此可见,李天一缺乏教养,目无法律,肆意侵权。一个人尚未成年就如此嚣张,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扭曲,是最主要原因。作为李天一的母亲,梦鸽当负有教养不力的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申领小汽车驾驶证。直到案发,李天一仍是未成年人,但其此前数年就驾车和人发生冲突,这次轮奸前又有驾车行为。对此,我相信其父母也有严重责任。因为既然他没有驾驶证,他为何能驾驶家里的汽车?他的父母,为何长期听任其违法无照驾驶?这不是赤裸裸的纵容违法吗?
李天一案发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作为李的生母,梦鸽听信个别无良律师和所谓“策划人”的唆使,多次高调出面,借助其知名度,否认李天一犯罪,指责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并妄图以此搅混舆论来向司法机关施压。殊不知,本案由于其关注度高,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每个环节都高度注意了程序和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锁定了李天一的犯罪事实。
笔者注意到,在舆论炒作过程中,梦鸽经常放出让人惊讶或不解的言论,比如她描述李天一时说:“孩子是纯洁的”、“孩子是无辜的”,发生这种事,都是酒吧和有关人员的“诱骗”。
当天底下的人都知道李天一是个骄横跋扈的纨绔子弟,当亿万网民都了解李天一曾经违法驾车打人的行为时,我不知道梦鸽说出前述话,她自己是否相信?一个牛高马大的恶少,屡次在社会上寻衅滋事,并带领多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并轮奸妇女,梦鸽居然还有脸为这个牛高马大的“孩子”狡辩,这种话,除了暴露梦鸽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没有任何价值。
从梦鸽在这番舆论炒作过程中的言行可以看出,她对李天一的多次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半点悔思,反而以强词夺理的姿态在百般推卸责任。由此可以想见,她平时的生活中,对李天一的教养该是如何的扭曲和纵容?
发生这种案件,其实当事人比谁都明白真相。作为李天一的法定监护人,梦鸽没有理由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本来,她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勇敢地承认自己教子不当的错误,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诚恳地向被害人表达歉意,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环节,引导李天一认识到自己的严重罪责并向法庭真诚悔罪。如果做好了这些,不仅有高风亮节之形象,而且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可以在“从轻”和“减轻”处罚二者中择其一适用。
所谓“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刑罚;所谓“减轻”,是在法定刑最低刑罚的基础上,再减轻处罚。
如果李天一真诚悔罪并求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让法庭看到李天一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认识提高,法院也许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从而在法定的十年最低下限以下判处刑罚。但最终,由于梦鸽的嘴硬,由此导致李天一从无认罪、悔罪,所以,法院也不可能减轻处罚,只好以从轻的法定处置方式,对李天一判刑10年。从这个意义上说,李天一之所以领到这么重的判罚,不仅源于他的违法行为本身,而且也受梦鸽愚蠢至极的行为所害。
综上所属,梦鸽教子无方、纵子有术,培养了李天一这种目无法纪、无视他人正当权利的恶少;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理性面对,甚至不惜以制造舆论杂音的方式妄图影响司法,足见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司法的漠视。这样的母亲,真的非常失败。从梦鸽的身上,中国无数母亲看到了愚顽,也吸取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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