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日前一致裁定,倘若用私处摩擦别人,便可被控「强行触摸」的罪名,最高刑罚可被判监一年,驳回这种控罪只适用于涉及挤压、抓搓和捏揉别人等非礼案件的论点。
法官苏珊.菲利普斯.李德(Susan Phillips)在判词中说:「压向受害人的性器官或隐秘部位等身体接触的行为,依法该论作强行触摸罪。」上诉法院维持地铁乘客奎曼(Luis Guaman)原来的判决。
2009年,奎曼在曼哈坦一个地铁站,露出生殖器,向一名不愿意的男子摩擦。奎曼承认强行触摸的罪名,被判处有条件释放,及社会服务三天。但他随后上诉中,称他的行为不符合强行触摸的法律定义,因他没有挤压、抓搓或捏揉受害人,只是摩擦而已。奎曼认为他应该被控三级性侵犯,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六个月。但被法官回。李德说,倘若强行触摸的定义仅限于接触,实在令人难以信服。奎曼的律师麦圭尔(James McGuire)说,对法庭的裁决感到失望,但拒绝进一步置评。
近两年前,上诉法院在另一起摩蹭案件中,裁定以私处摩擦别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为暴力犯罪。因此,在案中被控摩擦三名妇女的哈特维尔(Darnell Hardware),没有被控重罪。他最终获释,没有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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