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男子约三、四年前于皇后区一栋20层楼高的医院进行外墙贴铝片工程,受工头指示站在20呎高的屋顶工作,在安全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掉落地面,造成当时20岁的他脑出血及脊椎骨裂,至今无法工作且反应能力受损,仅靠工伤保险生活。日前他委托律师控告承包商,承包商不择手段揭露网路隐私并拖延审理过程,最终于九周后胜诉、承包商须赔偿郑先生损失。
由于医院外墙有梁柱阻挡,高空施工平台无法移动至另一墙面,工头要求郑先生站到医院旁一20呎高的工具间屋顶,以长杆将高空施工平台推至另一方向。承包商有提供工人保护绳,于高空工作时可将绳索挂在施工平台,防止失足意外。他当时所站的屋顶无处挂保护绳,向工头反映后工头仍执意进行,酿成不幸。
郑先生的律师专长意外伤害,指出纽约州意外伤害审判有「比例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原则,依照被害人与加害人过失的程度判决赔偿比率;但此案例适用于保护在工地高处受意外伤害劳工的纽约州劳工法Section 240条文,确定一方过失后,另一方需全额赔偿或完全无需赔偿,郑先生虽有承包商提供的保护绳,但屋顶无处挂保护绳形同安全措施无效。律师表示,承包商的委托律师揭露郑先生脸书状态,试图指郑先生的脑伤轻微,且以六万元请专家进行八周的检查与作证、拖延审理过程,四名陪审团成员先后辞去职务,险些造成案件重审,「一般此类案件最多两周可结案」,但剩下的六位陪审团团员听完九周庭审。
最后控方律师请专家估价,指完整保护措施价格应不到1000元,承包商不愿花1000元提供保护、却花六万元请专家检查,六位陪审团团员一致通过承包商败诉,赔偿金额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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