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攒下40万元,交予股票经纪公司帮忙投资,没想返香港近一年后回来,却发现帐户里的35万元已打了水漂。想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公道,却拖了三年多仍未有结果,布碌仑的黄女士如今欲哭无泪。
黄女士在2007年时想投资股票,但一不懂英文,二没有股市知识,便在法拉盛找到了一家股票经纪公司,委托其李姓经纪人代其开户投资。黄女士说,该经纪公司很小,办公室里只有李先生一名经纪人。但李先生态度热情,信誓旦旦,博得了她的信任,便决定把钱交给他代为投资股票。黄女士说,自己不懂英文,在签订开户文件和委托合同时,面对厚厚一叠的英文合同与文件,李先生告诉她「只是例行程序,没什么特别的,签字就行了」,自己也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一开始还挺顺利,因为黄女士不懂英文,亦不谙股票知识,便每周去经纪人办公室,由李先生将每周的投资报表逐条写下来同黄女士讨论,有赔有赚。但黄女士在2008年1月回香港办事,时间近一年,回来后却发现自己股票帐户里的35万元赔光殆尽。
黄女士说,回港期间,李先生没有就股票投资事宜联系自己,而自己觉得钱在自己的帐号里,谁也动不了,便没有多加顾虑。回美后李先生告知她股市帐户里的钱已经赔光,黄女士震惊之余,向其索要投资电子报表和帐单,但李先生一直找借口不给。后来黄女士借口报税,终于要到了自己离美这一年的股票投资报表。
黄女士拿着报表向会计师和律师咨询,立即被告知帐目所显示的投资情况有异。报表中显示,在这段时间里,黄女士的股市帐户频繁性出现同一只股票同一数量在同一天里反复买进卖出的情况。而这样的非理性买卖,导致这段时间内的股票投资基本只赔不赚,35万元就这么慢慢耗尽。
黄女士的委托律师,戴上律师楼的公孙律师表示,从报表上看,黄女士的委托经纪人李先生属于非正常交易,不顾顾客利益恶意反复买卖,以便赚取每次交易的50多元佣金。然而,黄女士同股票经纪公司签的委托合约属于高风险交易合约,条约中写明委托人具有相关股票经验,能够承担较大风险,而由于黄女士完全不懂英文,根本不知自己当初所签是此类合约。
委托合约中还附有仲裁条款,写明在委托双方发生矛盾时,必须提交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仲裁。因此,黄女士首先提出的民事诉讼被法院终审驳回,只得等待FINRA的缓慢仲裁流程,估计得等到今年年中才能进入庭审程序。公孙律师表示,FINRA仲裁属于同行业仲裁,结果可能会较偏向股票经纪公司,尽管胜诉几率很大,但赔偿金额是通过仲裁员裁定哪几笔交易涉及主观恶意而定,最好情况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金额远低于民事诉讼胜诉所能得到的赔付。但黄女士当初在合同中已经签字表示同意所有条款,尽管其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合同内容,经纪人也没有进行解释,但法庭已终审裁定黄女士的签字使该合同合法有效。
黄女士所提供的经纪人李先生电话拨打后显示已为空号。公孙表示,律师楼已代表黄女士同时控告经纪人李先生及其所代表的股票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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