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绵阳盐亭人曾女士到成都办事后,无偿搭乘好友一家4人回盐亭,途中遭遇车祸,好友不幸离世,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经调解,曾女士赔偿受害者49万余元。今年7月,盐亭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曾女士认为交警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搭乘人员未系安全带也有一定过错;同时自己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应该减轻处罚。目前,她已经向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 遇车祸一死四伤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盐亭见到了司机曾女士,回想起车祸瞬间及失去好友,她有些无奈。
曾女士介绍,好友名叫田蓉,和自己是无话不谈的闺蜜。出事的前几天,两人一起爬山时,曾女士告诉田蓉,7月10日自己要去成都办事。据曾女士说,田蓉7月10日当天正好也要从成都亲戚家回盐亭,之前还给她发了微信。“当天下雨,我在开车就没有回她微信。到成都办完事就已经中午12点过了,我给她打电话,她说自己在八里庄,我开了半个小时车才到他们说的地方,我自己简单吃饭后,田蓉和她父母以及侄儿上车,一起回盐亭,坐在副驾驶的是田蓉的父亲。除我之外,其余的人都没有系安全带。”曾女士回忆。
在距离成德南高速盐亭服务区4公里左右时,曾女士为了躲避路上积水,踩了刹车准备变道,副驾驶的田蓉父亲反手抓住方向盘,后来车辆撞上右侧山崖,田蓉抢救无效死亡,曾女士和其余3人受伤。
一审判决 犯交通肇事罪被处缓刑
事故发生后,曾女士当天付了3万元医药费,次日又再付了10万元医药费。曾女士本人也受伤,她出院后,与受害人家属在检察院起诉之前,在盐亭县人民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曾女士一次性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49.25万元。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盐亭县交警队认定,曾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7月,盐亭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女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曾女士事发后积极拨打110、120,并积极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女司机提起上诉 认为应减轻处罚
看着一审法院的判决,曾女士认为,交警队做出的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自己积极赔偿等,应该获得减轻处罚。随后,曾女士提起上诉。“当天我并没有超速,而且在雨天已经减速。同时,死伤者没有系安全带,是违法行为,但交警队没有做出认定。既然死伤者有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后来的协调中,死伤者也自认有违法行为,自愿减轻了我的赔偿责任。在谅解书中,也再次承认了有违法行为。”曾女士说。
“事故发生后,我发现车内就只有我一人,他们4人全部甩出车外了,就因为他们没有系安全带。而且,事发后,我积极救助甩在高速路中间的老大爷,积极拨打110、120。”曾女士说。“这些情节,我都符合,即使我负全部责任,根据基准刑2年的标准,也完全达到了‘定罪免处’的标准了。”
家属谅解 请求撤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看到了几名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受害人家属称,他们对曾女士的行为表示完全理解和谅解。“为了保持我们两家多年来早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大家和平共处,不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我们全家从心底里请求政法机关不再追究此事,予以撤案,让我们两家早日从此事中解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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