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每人每年最多可向境外汇款5万美元,于是“雅宝路倒爷”姚志强看到了商机。5个月时间他用83个人的身份证开户,先后购买了500万美元并汇往境外,从中获利3.5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骗购外汇罪,判处姚志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80万元。
案情 拆分大额人民币 套购美元汇到境外
现年50岁的姚志强曾因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诈骗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2013年3月至8月间,姚志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多家银行内多次骗购外汇,具体做法为:客户将大额人民币打人姚志强的个人账户后,他将资金拆分成数笔(每笔31万元),分别转入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多个账户内。姚志强在允许额度内将各账户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再分别汇往境外账户。
法院查明,姚志强的涉案金额共计超过500万美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其中部分行为系姚志强指使其前女友温某所为(另案处理)。
庭审 以83个人名义购汇 每次获利三百多元
庭审中姚志强表示认罪。他供述称,他原来在雅宝路倒腾服装,后来认识了一个叫“喜子”的人。2013年,喜子让他帮忙给别人向境外汇款,于是姚志强注册了几个公司,其中在香港注册了冠群公司。
国家规定每人每年最多可向境外汇款5万美元。大额汇款受限制,所以喜子找到姚志强,将要汇往境外的钱款、手续费和好处费打给对方。姚志强将巨额资金拆分后套购的美元汇入境外账户,他的好处费每次为300至350元。
姚志强供述称,他还指使前女友温某开设账户,让温某去套购美元转到境外,他没有专门给过温某好处费。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姚志强先后以83个人的名义购买外汇。
判决
因骗购外汇罪获刑六年
法院认为,国家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在年度总额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同时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姚志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多人身份证件开设的账户,在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内分别购汇后汇往境外,造成国家外汇资金流失,符合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姚志强骗购外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骗购外汇罪,且属数额巨大,应予惩处。鉴于姚志强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尚能供认,因此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以骗购外汇罪,判处姚志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80万元,没收姚志强违法所得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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