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晚约7点,河北省邯郸市人王某领着她的3岁半的女儿到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内一工地的小卖店买水喝,母女二人刚进入商店院内,突然从围挡的院内蹿出一条黑色藏獒,将小女孩的脖子左侧咬住,女孩母亲王某等人急忙用砖头、木棍驱打,藏獒被打跑后,商店服务员马上联系商店主人的哥哥驾车将小女孩李某送到医院,这名3岁的小女孩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今天下午接近4点的时候从大连市公安局了解到,案发当晚也就是昨天晚上10时29分,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控制肇事犬和其主人。经警方调查,该小卖店由瓦房店市松树镇人毕某承包,毕某主要为该工地开水车送水,小卖店平时由其嫂子进行经营。该肇事犬系毕某于2012年4月份抱养,没有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目前,肇事犬主人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昨晚8点左右,一女子抱着一个浑身是血的女孩跑进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得知消息的大连晚报记者李秀峰第一时间来到医院,他是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的:
李秀峰:路过小卖部门前,小卖部养的藏獒突然从笼子里窜出来,没有拴,把小孩一下子扑倒了,咬住了小孩脖子,一直在地上拖拽,这样导致小女孩受伤了。他们奋力把藏獒打开后把小女孩送到医院去了。但是我从医生处了解到其实小女孩送到医院时她已经失去生命体征了,而且她的气管和动脉已经全都被咬断了。虽然经过医生近30分钟的抢救,但还是无济于事,小女孩还是去世了。
近期恶犬伤人的事件频发,那么在法律方面,狗咬伤该如何界定和判断,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对此进行分析。
岳屾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这个动物在致人损害的时候,我们的狗主人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的话,甚至有可能承担到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假如说,能够证明我们的被损害的对象是有故意或者说过失的行为在其中,会减轻饲养人这方面责任。但是还有一条明确规定,我们说的是藏獒,藏獒应该是属于一种烈性犬类,侵权法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伤害的话,饲养人和管理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这一条当中并没有说如果说被害人有过错要减轻或者免除这方面责任,也就是说饲养烈性犬只要它造成伤人,那么这个后果都要由它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来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是一定的,那么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那么关于狗咬伤甚至咬死人,到底该不该入刑,岳屾山也做了介绍:
岳屾山:我们说在国内目前来讲好像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按理说应该狗致人死亡的话,他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美国的时候已经有过这类判例,是以谋杀罪定罪量刑,我们说在国内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假设说这个人养了一个禁止限养大型烈性犬,他明知道这个犬可能会攻击他人,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或者预防的话,这条狗致人死亡的话,他可能就要因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其实在中国的很多城市,都已经明令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为何屡禁不止呢?
岳屾山:第一个就是说大家知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知不知道有相关法规对他进行约束。第二,我们发现了这种情况,有没有一个适合的途径去举报。如果说有适合的途径去举报,我是不是去举报了,举报了之后有关部门是不是对他进行了处理?所以说这是一个体系的工程。除此之外的话我们当然也不能够否认说,狗是一条生命,那么在对狗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已经设置了一个获得这些爱狗人士谅解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把狗脱离掉主人控制之后,这条狗怎么进行处置的,杀掉卖肉还是集中到一个养殖的基地,我们对它进行了一个集中的看管和养殖,直至他老去,这个其实来讲都是我们政府需要考量的一个执法程序。其实来讲,这个是需要慢慢培养的宠物文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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