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跨国公司经理人员L1签证的外籍人士要注意,在向移民局呈交公司资料时必须据实以报,以免遭拒。一对在美国开设公司的李姓夫妇,于2011年借该公司申请L1A签证来美,2012年两人在申请延期时被拒,主要理由是「员工太少,不能同时拥有两名持L1A签证的执行总裁兼经理」。李先生后来在律师的协助下,回中国重新提交L1签证,另一方转成L2家属身分签证,才成功来美。
L1签证申请人所属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或是在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并要满足其他附带条件。公司成立后,经理级别的员工可以申请L1A签证赴美工作,在美国公司续任经理级职位,签证有效期限一至三年,期满可延期。L1A签证的好处是,签证生效一年后,即可以申请绿卡,且不受排期限制。
李先生和太太于2011年以L1A签证来美,2012年9月李先生申请延期时被拒,移民局给李先生的理由是该公司规模太小,不能同时拥有两名执行总裁兼经理。实际上,夫妻经营的公司规模比提交给移民局的书面资料中的规模更大,员工人数也更多。
受理该案的律师黄唯分析李姓夫妇的情况后,认为公司短期内规模不会扩大,因此建议两人在签证期满后回中国重新提交L1A签证申请,且夫妻一方必须放弃L1A签证,改以L2家属身分申请,两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L2家属身分来美生活并就读学校。李姓夫妇采纳了黄唯的意见,于今年4月在中国收到了美国领事馆的签证通知并顺利通过面谈,成功来美。
黄唯提醒,L1签证需要准备的手续较为繁杂,尤其是续签时的要求更多,如果不熟悉程序的人士,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求助,尤其是在提交公司相关资料时,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避免移民局怀疑申请人欺诈而遭到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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