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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移民美国史
[ 编辑:夏枯草 | 时间:2013-01-08 22:02:19 | 浏览:101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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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华人移民美国概况
华人赴美之始传为1785年,三名中国海员乘“帕拉斯号”海船,抵达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被船长抛弃而受困当地。
1848年1月24日, 在加州柯玛市赛特磨坊发现金子,消息传出后,短短一年的时间,30万人涌入加州,淘金客远从拉丁美洲、欧洲及中国赶来。这些淘金客后来就被称为“49ers”(与旧金山足球队同名)来纪念当时的年代。到了1850年,较容易采集的金子都被采光了, 美国当地人为减少竞争,开始排挤外国人,加州议会开征外国矿工税、聚众攻击外来的工人,特别是拉丁美洲工人及华工。由于华人的穿着及外表特别,也导致了对他们的敌意。
华人移美的人数越来越多,从1849年的数百人,到1852年光是旧金山就有二万人。著名的淘金城市维佛伟还有一间加州最老的道教寺庙,是当年华人矿工的遗物。
民权法案通过前的华人法律权力
华人与美国司法开始有连结,可追溯到1852年8月,19世纪的旧金山报纸《亚尔他加利福尼亚日报》报道,该市最出名的老鸨“阿台”,将对中国帮派“四邑帮”头目 Yee Ah Tye提告,因为他勒索她,要她麾下的娼妓付他保护费。
但在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审理乔治霍尔被控谋杀内华达州华人矿工凌欣的案件。原本此案因三位华人作证而被判定为死刑,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瑞却宣布多数意见认为:中国人这个种族在本质上较为次等,智能的发展有限,而且在语言、意见、肤色、和体格方面皆与白人不同,两者间有无法超越的鸿沟,因此他们无权作证去结束任何美国公民的生命,也无权参与美国政府事务的管理。因此,华人证词被判定为无效,豪尔也被无罪释放。此一判决,连带使阿台的诉讼案未能成立。
霍尔案的判决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诉讼法对黑人、黑白混血或印地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务作证的规定。从此“印地安人”的定义包含华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对美籍华人的暴力无法被起诉,造成白人和华人之间关系更趋紧张,也间接的导致1877年旧金山的反华暴动[10]。直到1873年,加州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才废止所有关于作证的法律。
蒲安臣条约
1862年,美国开始修筑太平洋铁路,虽然铁路的完成对美国有许多经济利益,但白人多不愿从事修建铁路工程的工作。因此从1865年到1869年间,约有16,000多名华工被雇来参加筑路工程,占工人总数的90%,最后甚至高达95%,多来自广东和福建。
为提供招募华工的法律依据,1868年,中美双方签定《蒲安臣条约》,其中规定:
两国侨民在对方国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
两国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来、贸易游历、久居入籍。
中美相互给予在对方国度的人民以“最优国”人民的待遇。
两国人民均可在对方进入公立大小学,并设立学堂。
民权法案
主条目:民权法案
1866年,民权法案通过,明示所有出生于美国的人,不论种族、肤色、或是否曾为奴隶,皆为美国公民。 但排华的法律并未因此停止。
1879年,《加州宪法》禁止市政机关和各公司雇用华人,次年立刻被联邦巡回法院宣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同时,《渔业法》中禁止华人从事任何渔业活动的限令,也被宣判违反中美蒲安臣条约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加州民事诉讼法》则禁止白人与非白人包括华人结婚。1905年,加州立法扩大解释所有白人及华人的婚姻皆为非法及无效。至到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在培瑞兹案中宣布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违反宪法保障的平等权,比最高法院早19年。
《北京条约》第一款则限制华人到美的人数和居住年限。
石泉惨案
1885年,因为“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煤矿部门”(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al Department)以较低的工资雇用华工,导致白人失业,怀恨在心。于1885年9月2日,怀俄明州石泉市150多名白人以“劳工骑士团”(Knights of Labor)之名携带枪支包围唐人街,进行烧杀抢掠,袭击手无寸铁的华人,计有79间华人房屋被烧毁,28名华人被杀,15人重伤,26人逃进深山葬身狼腹,数以百计的华人被赶走。这是一起发生在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震惊全美,警方随即逮捕16名嫌疑人,但因为华人不能出庭作证,最后,16人全部无罪释放。
益和案
1870年时,华人在加州的人数约5万人,至1880年时增至7万5千多人,其中约3万人住在旧金山,占当时加州人口约一成,引起当地白人的排斥,开始制订各种法律来限制他们。如1852年《外来矿工执照税法》(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对华人矿工施以特别税,不允许华人从事某些行业,1877年的加州宪法中甚至增订反华人条款等。
1880年,旧金山通过了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木造建筑中的洗衣店必需向市监察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申请许可,获准后才能营业。这项法律乍看似乎合理,因为木造建筑对于火灾很脆弱。旧金山当时有320家洗衣店,约95%的店设立在木造建筑中,其中有三分之二是华人所开。继之,监察委员会拒发许可给任何木造建筑内的华人的洗衣店,而非华人的洗衣店则是近百分之九十获得许可。益和是一位在旧金山经营洗衣店多年的华人,他在被拒发许可后,拒付罚款继续营业,他随后被逮入狱并遭到起诉。
本案最后上诉至最高法院,经大法官全数同意的意见书中明示,此一行政命令的执行会产生歧视,因此违宪,故撤销检方对益和的控诉。最高法院大法官马修斯(Justice Matthews)代表全体大法官的意见认为,虽然华人洗衣店的拥有人可能不是美国公民,但他们仍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此命令赋予监察委员会可以任意针对个人来许可或驳回其申请的权力,无须原因,也不须负责,明显是要将华人排除于旧金山的洗衣业之外,因此无效。
益和案判决的法理,在1950年代华伦担任主审大法官(the Warren Court)任内,被引用至少150次,主要用来推翻南方几个州及城市对黑人政治权利的限制。现在旧金山的Yick Ho Alternative Elementary School,便以益和为名,纪念他对司法权益的争取。
排华法案的通过与相关争议
主条目:排华法案
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华人移民美国几乎中止。其内容大致上规定为:
停止华工入境10年。
不准境内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华人一旦回中国探亲,就不能再回美国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之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入美国。
持有中国政府英文证件,说明依约有权入美之华人,准予进入美国。
非法入境之华人,于此法案通过后,一律驱逐出境。
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不得允许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
禁止华工及其眷属入境。
此案通过后至1905年之间,约有10,000名华人于入境时被拒。他们通常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大多数也都获得允许入境,但少数案子会引用排华法案拒绝他们入境,如林孟欣案[19]。林孟欣是中国出生、旧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未归化为美国公民。1894年1月他回去中国并于同年11月返美被拒入境[20],因此提起诉颂。
1895年,最高法院判定排华法案明示外国人若根据条约入境,被移民官员拒绝,移民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上诉财政部长后被推翻。此判决确立联邦法院不得对华人 被拒入境、被监禁、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做复查的原则。大法官哈伦(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解释:国会可立法拒绝任何人入境,或制订准许其入境的条件,而由行政官员执行之,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后,林孟欣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向财政部长上诉,而非到法院诉讼。
1888年10月,国会又通过一项禁止中国劳工入境美国的法案,除非让劳工在美国有超过1000美元的财产或有家人在美国,否则不能入境。一周后,曾于1875年至1887年6月间在旧金山打工的华人迟成平,带着一份准许他回美国的证明文件返美,却因本法案规定所有在本案通过前离境的华工,皆不得再回美国,而被拒绝入境。由于该法案与蒲安臣条约相抵触,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引起争议,迟成平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1]。审理的大法官认为:国会所立的法是否有效、政府是否可忽视与他国的条约,皆不属于司法审理的范围;法院只负责在法律生效以后,宣告该法律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而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有“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规定宪法、联邦法及条约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与这三种法律抵触皆无效。故认定此法案效力高于蒲安臣条约,中国劳工在此以前根据任何法案所得到的入境许可,皆可被任意撤销[21]。
1892年,美国国会通过《吉尔里法案》延长了华工进入美国的禁令,并要求华人登记。 其主要内容为:
1882年排华法案中禁止华工入境的法令延长10年。
取消对华人的人身保护令,华人不得申请保释。
要求华人登记:每位在美华人,必须至少有一位具威望的白种人认保作居留证明,才能登记。全美华人须在1893年四月底前完成登记。
每位在美华人须登记居住许可证并随身携带。违反者将被驱逐出境或罚苦役一年的惩罚[22]。
由于其他国家的移民都不须带任何身分证明文件,因此吉尔里案通过后,华人开始团结反抗,中华会馆认定此法案违宪,除了在曼哈顿号召千人示威之外,还呼吁华人不要去登记。[23]。1893年,冯越亭与王全响应中华会馆的号召,拒绝登记,被美国宪兵未经正当程序逮捕。李乔则是登记时因为无两名白人担任证人,被拒发居民证。中华会馆请律师为三人打官司,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以五对三的票数败诉。审理此案的大法官中,葛雷认为:“美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利排斥任何人、任何种族,并将之驱逐出境。”认定吉尔里法案有效。费尤德附议,认定所有华工都是外国人,皆非美国公民。布尔则持保留意见,认为冯越亭等人是美国的合法居民,也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吉尔里法案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使他们失去了法律正当 程序的保护。大法官多数认为这是主权问题,少数则认为是人权问题,本案结果确定了“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同时也赋予移民官员至高无上的权力,可毋须正当 程序拒绝他人入境。
得知本案判决结果后,中国领事馆、中华公所及其他华人团体发出声明:如果任何华人因吉尔里法案被驱逐出境,将拒付所有旅费,让美国政府自行负责。中国政府并扬言,本法案若被实施,中国将与美国断交,并切断所有的经贸关系。后因国会未就吉尔里法案拨款,本法案基本上无法执行。1893年参议员麦魁里修正本法,将华人登记居留证的期限再延长六个月以缓和中国政府的不满,但也只得到几十万元的拨款[24]。
排华法案1943年被废止,由麦诺森法案取代。
黄金德案与在美出生者之公民权
黄金德(Wong Kim Ark)生于美国旧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国居民。1890年,黄金德随双亲首次赴中,返美时海关认定他是美国公民而允许他入境。但1894年再次前往中国并于隔年返美时,却被海关以排华法案为由拒绝其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加州联邦法院依前例:“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认定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受美国管辖”的意义,是受美国法律管辖而非受美国政治管辖,因此判决确定黄金德是美国公民。美国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18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对二票认定: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后裔,其非中国外交官员或公职人员,并在美国拥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本判决确定了在美国出生(jus soli)这个因素可决定其美国公民权。最高法院并确认,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首句:“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到美国管辖,就是美国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其效力高于国会的任何法案[25]。
大法官富乐(Justice Melville Fuller)为首的少数意见则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受美国管辖”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因此外国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经过美国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国管辖的。他们主张jus sanguinis(小孩继承其父之公民权)的法理学更适用于本案,并指出华人的情况与黑奴不同:华人有突出的文化传统,让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时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拒绝对中国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华法案也使得境内的华人无法获得公民权。
黄金德打赢这场官司后,他的三个儿子:黄郁赐、黄沃修、黄沃沾都拿到公民权,但对此判例的挑战并未停止。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团体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对黄金德的判决,挑战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权,结果败诉。2009年佐治亚州众议员迪尔(Nathan Deal)提出“出生公民权提案”;2011年1月25日,路易斯安那州参议员维德则要求修改宪法第十四条的文字,皆试图拒绝给予非法移民及外国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权。
[编辑]旧金山中国城鼠疫事件
1894年中国爆发全国性的鼠疫,美国于前一年才通过全国检疫隔离法(National Quarantine Act)。首度医官惠曼(Walter Wyman)严阵以待,要求总统将旧金山的检疫置于联邦的管辖。1899年,鼠疫患者于开往旧金山的船上被发现,1900年3月鼠疫在旧金山中国城扩散,惠曼把中国城及全加州划为疫区、并要求华人进入加州时须携带健康检查证明;但因为此种新闻势必影响力地方商业利益,所以财团、加州州长盖吉(Henry Gage)和媒体决定一起否认有鼠疫存在,盖吉并协助华人社团向联邦医官提起违宪诉讼,最后案件被驳回。

限制与隔离
20世纪初,美国法律对移民的管控日渐加强。1905年美国公民朱台(音译)回美时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认定边防检查员及商务部长,对准许或不准许任何人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在中国发起短暂的拒买美国货运动。1917年,被称为“亚洲人禁区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的移民法由美国国会提案通过,威尔森总统虽行使总统否决权否决,但国会又以绝对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恋者、罪犯、身心障碍人士以及所有来自亚洲国家的移民进入美国。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国人被禁止入境,通之后包括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及太平洋岛屿等国皆包含在内。直到1952年被麦卡伦法案(McCarran-Walter Act)所取代,才允许日本人、韩国人及其他亚洲人移民,但有人数的限制。
1922年,俄亥俄州议员克博(John Cable)提案通过克博法案(Cable Act)。该法案开宗明义:“任何女性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皆不因她的性别或已婚的状态而受损。”但又接着规定:女性不能因为先生已是归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权;她们需在美国连续住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归化。但她若嫁给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就是亚洲人,就会丧失公民权。此法案于1931年修正,准许女性在嫁给无权成为公民的丈夫后,仍可保留其公民权。1936年被废止。
1924年,华裔儿童林玛莎(Martha Lum)被密西西比卜利华郡罗思德联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列为有色人种而拒绝入学。当地没有专门为华人设的学校,而法律又规定她必须就学。林的母亲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职务执行令》,要求校董让玛莎入学。校董虽在一审败诉,但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决定。最后,林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主审大法官塔夫托指出许多前例,特别是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登明州政府有权管理它的公立学校,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冲突。林母并未成功举证密西西比州没有其他种族隔离的学校可以让玛莎就读,因此在1927年被宣告败诉。本案在1954年被布朗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确认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移民限制的松绑
1943年,华盛顿州参议员麦诺森提案通过麦诺森法案(Magnuson Act),或称为排华法案废除案。该法案是自1882年排华法案后第一次准许中国移民及在美华人归化成美国公民;这也是“1790年归化法[32]”之后,第一次亚洲人被准许归化,但本法案对华人移民仍然严厉,一年的限额只有105人,同时仍不准拥有财产及商业。直到“1965年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通过,以种族给配额的制度终于被废除;新的移民法案以保障家人团聚及吸引有才能的外国人为主。
1945年,为了让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人可于战后将他们在海外的配偶及子女带回美国,国会通过了《战争新娘法》,暂时将《1924年移民法》中对亚洲及欧洲移民的限额取消,有6000位中国女性据此法进入美国。本法后来为 《1946年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of 1946)及1946、1947年的《军人新娘法》(Soldier Brides Act)所取代。
1952年,移民及归化法(又称为华特-麦卡伦移民及归化法)通过,它取代了1924年的排华法案,废除对华人及其他种族移民的限制,但保留对国家及地区的配额制,最终还是建立了对白种人及某些技术人士的优先政策。美国公民家庭成员的移民则不受配额限制。一般移民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270,000人。根据本法,美政府曾拒绝共产国家的人士入境,无论他是否为共产党员。本法也被用来拒绝许多有名的异议份子入境,直到1965年才被新法所取代。
PL-110移民程序订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美国特给予五千名中国学者难民身份,使他们能合法居留美国,成为美国公民。同会美国国会也制定《中央情报局法》,此法之下有个处理“叛逃者”及“重要外国人”的机制,亦独立于正常的移民程序,被称为“PL-110”。中央情报局便以提升美国国家安全福旨的考量,鼓励中国科学家、工程师及物理学家入境。
外国人土地法废除
《外国人土地法》于1886年由华盛顿州首先通过,1913年至1924年间,美国其他州也纷纷制定,规定白人及黑人以外的外国人(包括华人),不得拥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话,则租约不得长于三年。
1934年,一个无法归化为公民的日本人小山(Kajiro Oyama),买了6亩土地,放在六岁儿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买了两亩。1944年,加州政府认为小山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八亩地为非法购买,申请充公。地方法院与加州最高法院均判州政府胜诉,直到联邦最高法院才判决佛列德与小山胜诉。本案主审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认为《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确剥夺了佛列德小山做为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权利,但并未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则主张此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种族歧视,须要受到宪法的谴责。虽然小山案并未使《外国人土地法》被废止,但它成为很重要的例。
1952年,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因为他的财产根据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张《外国人土地法》已被联合国宪章所废除,并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也因此无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国人土地法》确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该法将外国人以其是否能成为美国公民来分类,是可疑的,因为它的分类基于种族及国籍,与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本法确定被宣判违宪,在1956年废止
坦白计划
美国于1943年废止排华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给华人105个移民配额,造成许多犯罪团体以伪造文件的方式替人办理签证入美。韩战后,中美外交关系变僵,美国决心严惩非法移民,于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属自动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计划”,同意所有于1957年9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后,可获得永久居留权。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后,“坦白计划”终止。在这十年中,有13,895位华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
首位华裔法官产生
黄锦绍生长于加州。1949年,他成为第一位从斯坦福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华人学生,也是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立法会议员及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代理首席检察官。1959年,他经加州州长布朗(Pat Brown)提名,成为第一位洛杉矶地区法院法官,两年之后被晋升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职位上服务了二十多年。
黄锦绍十分重视种族歧视的议题,曾于洛杉矶市长布莱德立( Tom Bradley)任内,参予洛杉矶政府伦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国基督徒及犹太人代表会(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视亚裔美国人”(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计划的主席。
黄锦绍法官于2006年过世,高龄85岁。
1964年民权法案
主条目:1964年民权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种族歧视,若有城市或社区坚持设立种族隔离的学校,联邦政府将停拨教育经费。
[编辑]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1965年通过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又称为《哈特-塞勒法》,它废除了自1920年以来移民法中以“国籍配额”为主的政策,而以专业能力及与美国公民的家庭为优先考虑,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万人,但不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或特别移民。本法由美国纽约州代表赛勒Emanuel Celler和密歇根参议员哈特Philip Hart提案,并获麻州参议员泰德甘奈迪 Ted Kennedy大力支持,最后在众院及参院皆以超过80%的压倒性优势通过。1965年10月3日,詹森总统在本提案上签字,他说:“旧移民政策违反美国民主的原则,也违背了当年移民至美国的祖先的信念。”本法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
婚姻歧视的终止
第一个反对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于马里兰州通过,民权法案虽于1964年通过,但少数的南方州政府仍然禁止此类婚因。维吉尼亚州于1665年通过‘种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后,许多南方的州变本加厉,纷纷采用所谓的‘一滴法’(one drop law):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会使白人变黑人,白人不但会丧失所有公民的权利,歧视也都会加诸于身。而大多数华人所住的加州,则在187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白人与华人结婚。虽然此修正案于1901年被宣布违宪,但加州政府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虑下,于1905年再次提案通过本法。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兹案(Perez vs. Sharp)确认洛杉矶政府拒发结婚执照给一对不同种族的夫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于1967年,在爱夫妇诉维吉尼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数通过,认定维州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他们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权,如果只因种族的原因,支持这类禁止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就会夺去个人的基本自由,当然违反宪法核心的平等价值。””在宪法里,结不结婚、或跟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自由,属于个人权利,州政府无权侵犯。”大法官并发现维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与不同种族间的婚姻,显示该法以种族差别为考量,目的是要维护白人至上主义(White Supremacy)。
本案过后,美国各州才逐渐停止对婚姻关系的立法歧视,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佐治亚州于短短三年内(1967-1970),不同种族间的联姻成长了448%。至2008年,全美国结婚人口中,有14.6%为不同种族通婚,其中31%的亚裔选择与非亚裔结婚。
语言歧视的改善
1974年的刘诉尼考尔斯案是由旧金山华裔学生对旧金山联合校区所提起的民权案件。这群学生不会说英文,而学校未为他们提供语言上的协助,他们主张,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这无异是对他们原始国籍的歧视,而造成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受损。最高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现在全美境内不会说英语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学校内提供的语言上的协助;最高法院并明示,他们在校内必须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陈果仁案
1979年日本汽车大量进口美国,导致美国汽车工业陷入萧条,许多汽车工人失业,汽车生产基地的底特律对日本人非常仇视。1982年,27岁的华裔汽车绘图工程师陈果仁在酒吧中,与被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解雇的白人父子(Ronald Ebens和Michael Nitz发生口角,出去后又被他们尾随至路旁,被用棒球棍殴打致重伤,送医四天后不治身亡。
凶手Ebens以为陈果仁是日本人,故在挑衅时曾说:“正因为你们这群小浑蛋,我们才失业!”由此可见本案是一桩典型的仇恨性犯罪(hate crime)。一审时两名凶嫌认罪协商,法官考夫曼(Judege Charles Kaufman)于是从二级谋杀罪减为杀人罪,并获假释。本案的判决引起美国公民正义联盟去信抗议,考夫曼则回答:“这些人不是该被送去监狱的人。我们不应依罪行而惩罚,而是依犯人来惩罚。”另一方面,华人社区对判决不满,并向联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权之诉,他们认为凶嫌杀人的动机是因种族、肤色及国籍而起。最后,因为凶嫌当时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及Nitz两人皆遭无罪定谳。
陈果仁的母亲于1987年向凶嫌提起民事求偿。Nitz被判赔偿5万元,Ebens被判赔偿150万元,后者无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积欠款高达475万元。陈果仁的母亲后来因不堪触景伤情而离开了美国,回到出生地广州,并于2002年过世[51]。
陈果仁案后,美国亚裔的团结和争取权益运动自此蓬勃的展开。
[编辑]中国学生保护法案
为了防止在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学生受到政治迫害,众议院议员南西普洛西(U.S. Representative Nancy Pelosi)提出中国学生保护法案,给予所有于1990年4月11日以前进入美国的中国学生永久居留权,并禁止移民局驱逐中国国民出境。本法案在1992年通过,并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第12711号总统令,延长为永久性条款。
金色冒险号
主条目:金色冒险号
1993年6月6日,金色冒险号(Golden Venture)被劫持搁浅在皇后区洛克海滩外。船上的286名中国偷渡客,不愿被移民局遣返而发生跳海事件,最后10人溺毙,6人逃脱,其余人在未经审判下,被移民局分配到美国各地的监狱拘留。
事件中有35人后来取得政治庇护、2人获得艺术家签证、14人因未成年由法院监管、116人被遣返中国、50人被送到中南美的国家、其余53人在被关了42个月之后,于1997年获得克林顿总统的“人道保释”,并准许他们重新申请工作许可,但他们都没有绿卡。其中有一人在2001年突然被驱逐出境,其余52人经律师立法向国会提出私人法案( Private Bill),要求让他们获得永久居留权。私人法案只有在国会议员全体一致通过时才会生效,目前该提案已被退回两次,但律师仍继续提案。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国会还在审议他们的资格,他们就不会为被驱逐出境。
21世纪

为排华法案道歉行动
2009年7月17日,加州议会通过编号ACR42法案,由加州州长阿诺史瓦辛格签署,向加州美籍华人社区为自十九世纪以来所有歧视华人的法律道歉,该法案承认华人对加州的贡献,特别是太平洋州际铁路。本法案的推动者是加州议会成员Paul Fong,他的祖父就曾被关在天使岛移民监两个月。Paul Fong认为,这些歧视性法律会存在至今,因为种族歧视仍然存在之故,而绝大多数歧视法的受害者都已过世了。
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全数通过,为129年来所有的排华法案正式道歉,并列入记录华人及其他亚洲移民都享有与任何其它国家移民同样的权利,目前在众议院也有同样的提案等待表决。本法案推动者是亚裔及华人社团组织的“1882计划”(1882 Project),而发起人则是旧金山民主党参议员黛安方士丁,她说:“排华法案是美国历史中最令人羞愧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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