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据此,天皇在国家之上,皇室财政也在政府之上。帝国宪法和皇室典范规定了皇室世袭财产和由国库支付皇室经费,这是皇室财产的最大特权。
世袭皇室财产就是随着皇位永世传继的财产。世袭财产不能分散、转让,也不能处理他用。天皇可任意把国有财产或民间财产“编为”皇室世袭财产。天皇看中的财产,只要向枢密顾问垂询后,就可用敕书形式,由宫内大臣公布实施。明治23年(1890年)大量编入的世袭皇室财产就是这样搞的:在实施明治宪法的前一天——11月2日,以紧急敕书的形式发布告示,概括地确定了除宫城外的28处世袭皇室用地。告示中只提到郡市名称,既没有町村名称等详细范围,也没有将面积数额和起止界限,据皇室总账记载,当时编入皇室地的总面积为360万町步,其中世袭皇室地就有101万町步。
皇室财产的另一特点是不受国会和国家法律的制约。法律规定,皇室的经常费用,按规定的数额由国库支付,除需要增加者外,不需经国会批准。对皇室经费的预决算,政府和国会都不能干预,预决算由天皇向皇室经济会议咨询后自己决定,会计检查院也不能检查。因为皇室的会计以独特的皇室经济法为准则,不执行国家的会计支付,这是战前皇室经济一大突出的特点。
在战前,天皇既然凌驾在国家之上、法律之上,天皇就只有取得和使用财产的权利,没有纳税的义务。国家的财产税法,对天皇是不适用的。
正因为天皇和皇室享有各种特权,皇室财产就能迅速地建立并不断膨胀起来。
据《纽约时报》1890年报道,十九世纪末纽约唐人街的华人女性非常少,直到1890年才首次有华人夫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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