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碌仑撞伤华裔女生徐佳欢的大都会捷运署(MTA)巴士司机迪泽斯(Francisco De Jesus),因违反“行人路权法”( Right of Way Law ),被控“不审慎驾驶”(failing to exercise due care)和“不礼让行人”(failure to yield) 罪。但是,该法自去年8月生效至今,只有12名肇事司机被判违法,执行力实在令人生疑。
依据“行人路权法”,迪泽斯如果罪名成立,将罚款250元及30天监禁。根据Streetblog报导,纽约市发生的行人过马路意外事故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行人灯亮起的情况下按规过马路时被车撞,并不是“闯红灯”过马路。在该法生效之前,纽约市除非有警员亲眼目睹事发过程,否则肇事司机不会遭到起诉。但“行人路权法”规定,只要可以提供证人证词、录像或其他现场证据证明肇事司机过失,就可以通过司法程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议员米勒(Daneek Miller)和理查(Donovan J Richards)日前联合提出“行人路权法之巴士司机事故免责权”法案,赋予大都会捷运署巴士司机撞人事故免责权。市议员顾雅明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说:“行人的安全权益高于一切。无论什么车、行人是否闯红灯过马路,撞了人的司机就应该受到处罚!”谈及“行人路权法”的执行力欠佳的问题,顾雅明表示新法尚需要更多时间提高执行力。他今后将进一步和市交通局等部门展开合作,加强行人及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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