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一名紐約27歲的華裔警察梁彼得(Peter Liang)在布魯克林區執行巡邏時,誤殺一名手無寸鐵的非裔青年Akai Gurley(28歲)。雖然紐約警察局局長比爾.布拉頓聲稱Peter“完全是無辜的”,但是檢察官還是在2月10日宣布決定以六項罪名,包括二級謀殺罪名起訴Peter Liang。若罪名成立,這名華裔警員Peter Liang將被判最高15年的監禁。Peter Liang 已經前往布魯克林法庭申明無罪,並且不接受各種指控。給予沒有照明、昏暗的樓梯間嚴重影響警員判斷、槍支發生走火也正在調查中,在沒有確鑿證據下將Peter Liang提控,已經引起華人社區的關註。
不少民眾認為“如果他是白人,他不會將被起訴。就算是Mike Brown 和Eric Garner事件中的警察,也沒有被正式起訴”。此事件引發美西華裔社群不少爭議,大家擔心作為美國的少數族裔,Peter Liang將成為平息怒火的犧牲品。
鄭博仁律師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要向Peter Liang做殺人指控的定罪,控方必須證明該警員在開槍時在有“顯著的風險意識”時,仍然選擇無視該風險。而證明的關鍵點就是“有意識的”。而控方也必須證明,該警員在開槍時是“嚴重偏離合理的行為”。
紐約州的二級謀殺罪要求的主觀方面(Mens Rea)要求是“不顧後果”(reckless)。標準刑法典裏約等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紐約州刑法跟標準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不同,reckless基本等於“間接故意”。要求明知自己行為會產生社會危害並且放任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