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坊间长期流传着一种错误的认识:美国永久居民只要每六个月返回美国一下,移民局或移民法官就不能判定此类人有放弃美国永久居民的意向。其实不然。近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开始注意到这样一批美国永久居民,他们每六个月返回到美国,居住数日又离境,而且常年如此。
就美移民局或移民法官而言,判定美永久居民是否有放弃自己在美永久居住权的倾向,不完全取决于此人在境外停留时间的长度。2011年10月在全美律师协会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工作协调会议上,代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出席此会的官员就明确地指出,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美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的长度的考量远低于美永久居民在获得绿卡后的实际住处。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透露,官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考量的情况有:此人在美国一共居住了多长时间,是否在美还是在国外工作,他们的家人居住哪里,他们每年是否在美交税等。如果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美国永久居民入关时所提供的文件不足,CBP的海关官员就会在这些美国永久居民入境时以他们「有放弃美国永久居住权倾向」而没收他们的绿卡,并要求他们即刻离境,随原机返回。如果这些外籍人士坚持自己没有放弃绿卡倾向要求入境,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海关检察员就会先假释(parole)他们入境,同时把他们送进递解程序,并限定他们在入境后30天内去面见法官。
目前,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这种比较强势的处理方式需要广大持有绿卡的外籍人士正视和面对。过去许多长期离境的人返回时为了避免入关时被盘查,常常准备一些文件,比如说医生证明等,来解释自己为何不能及时返回美国的原因。而这种解释大部分时间都能被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官员接受,并给于放行。但现在这种解释往往不行了,特别是对那些移民后仍留在境外长期工作,多次穿梭于境内外的绿卡持有者,这种解释是完全不可行的。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海关检查官守则也同样指导其工作人员在检查过境绿卡持有人时不要把他们在境外逗留时间的长短用来作为放弃美国永久居住权的唯一恒量标准。准则列举数种其他可以用来恒量当事人是否有意向放弃绿卡的方法。例如,那些本人在国外工作,而其直系亲属却都不是美永久居民的美永久居民都会引起海关检察官的注意。特别是那些在过去数年内已经有多次离境六个月,返回美国数日,又离境六个月这样记录的绿卡持有者更是首当其冲被注意的对象。
我们建议,这类人有必要申请回美证。虽然申请回美证的申请费不低(360元申请费加上5元指模费),但这个钱花的值得。大家可以算一笔帐:回美证一次可以申请两年,在这两年期间当事人可以每六个月回来一次,也可以直到回美证失效前入境即可。有了回美证,自己思想上就没有压力了,如果选择不回来,往返的机票钱就可以省了。大家都知道回美证的用途是让当事人在长期离境后能返回美国,而回美证背后的最重要的法律理念就是证明当事人没放弃美国永久居住权的意向。
反之,如果被边境检查人员在入境时没收了自己的绿卡,被送进了递解程序,不但前途未卜,律师费一定会远远超过445元申请回美证的规费。另外我们还建议如果没有申请回美证,但离境时应带上自己有效的驾照、最新的银行结账单和税表等,以示自己在美国有固定的地址,因为海关检查守则还指导其检察人员说在发现有疑点但又不能确定案子的时候,他们可以要当事人提供其他文件来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在美永久居住权的意向,如美国驾照、美国雇主的工作证明等,所以大家要做好被查的准备以防万一。
以下我们给大家的一些建议:
尽管自己会在离境后六个月后返回美国,特别是已有多次这样离境记录的人,还是应该在走前申请回美证,并且在打完指模再离境。如有可能应该随身带上自己雇主的信,证明自己在美国有工作雇主的证明信要打在公司的抬头上(on company's letter head),要有接洽人的电话,以防海关检查人员当时打电话讯问。
如自己的直系亲属在美国,全家当年报税的税表也可以用来证明自己有家人在美国,美国的住址是自己的实际住址(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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