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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I-601A非法移民豁免说明
[ 编辑:夏枯草 | 时间:2013-02-04 09:57:53 | 浏览:12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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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规定,凡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180天,则出境后三年不准再入境。若逾期居留超过一年,则十年不得再入境。美国公民虽可申请其配偶、父母或21岁以下的小孩拿绿卡不用排期,但受益人若已逾期居留在美国,而且当初不是从机场通关入境,或是有245(i)条款保护,则不能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必须回到自己的国家申请移民签证,但是一出境则会遭到三年或十年不能再进入美国的限制。虽说有I-601豁免三年或十年不能再入境的申请, 但这项申请必须人已先离境, 在领事馆提交, 并且这项申请一般花费时间长, 且不见得好批。有鉴于此, 为了不让美国公民和亲属长期分离, 美国移民局于今年的1月2日通过了一个方案, 允许美国公民直系亲属在美国提交类似I-601的I-601A豁免申请, 等到豁免批准之后再离境, 回自己国家的美国领事馆面谈、申请移民签证, 如此即不用担心出境后三年或十年不能再入境美国, 也不用花长时间在美国境外等待领事馆审核I-601豁免。

根据目前公布的方案,符合申请的条件如下:必须有已批准的I-130公民直系亲属申请(公民的配偶、父母及21岁以下的子女),必须要证明有资格的亲属,若豁免不批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extreme hardship) 。这里有资格的亲属,指的是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并不包括美国公民的子女。有资格的亲属,可以不是I-130的申请人。在递交及移民局审核I-601A豁免的期间,受益人必须人在美国境内,不能已经申请了I-485境内调整身分或是领事馆已安排了面谈。更重要的是,受益人不能在法庭程序中或已有了递解令,因此目前正在出庭的人, 若其他条件均符合,可以考虑要求检控官行使检控裁量权(prosecutorial discretion)把案子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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